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13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罗湖区金吉叶日用百货商店,经营场所深圳市罗湖区。
经营者周碧捷,广东省连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法定代表人刘中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市罗湖区金吉叶日用百货商店因与被上诉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3民初22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罗湖区金吉叶日用百货商店的住所地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