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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朝阳屹鸿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原朝阳屹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1民初681号
案件名称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朝阳屹鸿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原朝阳屹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朝阳屹鸿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原朝阳屹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初681号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刘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路,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宪,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朝阳屹鸿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原朝阳屹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法定代表人:潘俊屹。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禹谟,男,199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旭晟,系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米拓)诉被告朝阳屹鸿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受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长沙米拓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长沙米拓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侯 杨审判员 乔雪梅审判员 范嘉才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贺菲书记员高秀丽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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