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字第104号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天恩。
委托代理人阴秀王。
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老董家用电器经销部,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大经街花中城B区-18号。
经营者董其铭。
被告江西森喜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昌南工业园区内工业园五路9号。
法定代表人万迪秋。
本院在审理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长安区老董家用电器经销部、江西森喜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