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知民初字第311号原告:深圳市咔哇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潘东冬,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智文,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颖,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石岐区七洋便利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经营者:陈XX,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2799。
被告:陈XX,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2799。
在本院审理原告深圳市咔哇咿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石岐区七洋便利店、陈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咔哇咿贸易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咔哇咿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咔哇咿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该款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深圳市咔哇咿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