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4501号原告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曲志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合,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窦小鹏,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杨舍大华汽配商行,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江。
经营者肖建华。
原告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港市杨舍大华汽配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