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民终4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豪棒美商店,经营地址长沙市雨花区。
经营者陶家豪,1973年5月20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豪棒美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1663号民事判决,长沙市雨花区豪棒美商店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经审查,上诉人长沙市雨花区豪棒美商店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