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28210号原告:深圳市有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马安堂社区坂雪岗大道1007号兴华大厦401-8。
法定代表人:张致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航,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丹华,女,199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九龙工业园凤凰三横路89号1号库房301。
法定代表人:宋春正。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01。
法定代表人:徐雷。
被告:深圳市枕木恋优质生活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和平东路港之龙科技园科技大厦第2层B区-1。
法定代表人:张冬亮。
被告:深圳市司沃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华社区清龙路6号港之龙科技园科技大厦第2层B区。
法定代表人:张冬亮,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何敏超,男,1989年8月2日出生,汉族,深圳市司沃康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有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有幸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东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世纪贸易公司)、深圳市枕木恋优质生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枕木恋公司)、深圳市司沃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沃康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深圳有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京东公司、晶东公司、京东世纪贸易公司、枕木恋公司、司沃康公司立即停止注册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常竞争行为;
2.请求判令被告京东公司、晶东公司、京东世纪贸易公司下架涉嫌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产品,删除侵权链接,停止帮助侵权行为;
3.请求判令被告枕木恋公司、司沃康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合理费用50万元人民币;
4.请求判令被告枕木恋公司、司沃康公司连带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始创于2015年12月,主要从事情趣用品、成人用品、电子玩具的研发、设计及销售,在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旗下产品“逗豆鸟”(英文名:CuddlyBird)曾荣获德国红点设计大奖。
根据“中国财经网”《情趣用品也国潮,天猫让艺术和品牌擦出火花》报道,自2020年1月起原告天猫店铺上线不足半年,“逗豆鸟”这一新锐单品累计销售额已近2000万,系情趣跳蛋类目单品、店铺销售额排名第一名,并被《天猫医药馆健康趋势白皮书》收录其中,是线上平台的热搜词汇。
而“逗豆鸟”一词是由原告独立创作构思而成,并于2018年12月17日申请注册为商标,于2019年8月21日核准注册,注册号为35349445,核定使用类别:第10类,核定使用商品项目为“性爱娃娃、阴道冲洗器、振动按摩器、非化学避孕用具、性玩具、避孕套、奶瓶、医用充气床、医用紧身胸衣、理疗设备”,核准保护期限截止2029年8月20日。
被告司沃康公司、被告枕木恋公司、被告京东世纪贸易公司和被告晶东公司在京东商城上开设有“SVAKOM京东自营旗舰店”,并销售有品牌为“司沃康(SVAKOM)”跳蛋等情趣产品。
消费者在京东商城搜索引擎栏中以原告商标“逗豆鸟”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则显示较多的产品链接指向“SVAKOM京东自营旗舰店”,点击进入该产品链接,则显示该店铺产品宣传标题为“美国司沃康(SVAKOM)逗豆趣鸟跳蛋女用吮吸式自慰器脉冲震动秒高潮静音成人性情趣用品”,另在本店铺页面搜索输入原告商标“逗豆鸟”,可搜寻得其他情趣产品,其产品宣传标题有“美国司沃康SVAKOM逗豆趣啵啵鸟跳蛋女用吮吸式自慰器静音成人性情趣用品秒高潮震动”“美国司沃康SVAKOM逗豆趣鸟粉色跳蛋女用吮吸式自慰器具秒高潮静音成人情趣性用品”“司沃康SVAKOM逗豆舌鸟吮吸跳蛋女用脉冲式自慰器静音成人性情趣用品”“司沃康SVAKOM逗豆趣震震蛋鸟双头跳蛋女用脉冲自慰器秒高潮夫妻前戏性静音成人情趣用品”“美国司沃康SVAKOMTara塔娜秒爱高潮入体双用吮吸式脉冲震动棒女用自慰器成人玩具情趣用品逗豆趣鸟房事toy”,上述产品宣传标题中或包含原告商标“逗豆鸟”,或变造、拆分原告商标,并以此作为产品搜索关键词,在原告产品与被告司沃康公司、枕木恋公司产品属于同一竞品的情况下,吸引了本应属于原告的产品流量,大大增加了被告的商业机会,却使原告的商业机会大大减少,同时也使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产生了混淆,该行为不仅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也已涉嫌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且原告曾向被告司沃康公司发送律师函,警示其涉嫌侵权的行为,但被告司沃康公司没有做出积极的回应,也并没有采取合理的规避动作,其恶意性相当明显。
被告京东公司为被告司沃康公司、被告枕木恋公司、被告京东世纪贸易公司和被告晶东公司在京东商城上开设的“SVAKOM京东自营旗舰店”提供了产品宣传链接,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已涉嫌帮助侵权。
综上,被告行为已侵犯原告的合法权利,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司沃康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本案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有幸公司应就其主张的侵权行为分别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据此,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诉的合并包括两种——诉的主体合并和诉的客体合并。
本案中,有幸公司同时起诉五被告的不是同一侵权行为,要求停止的侵权行为也各不相同,不是共同的诉讼标的。
对于各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有幸公司亦无证据证明。
因此本案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有幸公司应就各个被告侵权行为单独提起诉讼。
二、有幸公司选择本案被告不适格,导致管辖连接点错误,应裁定驳回对京东世纪贸易公司、京东公司的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知名辖终472号民事裁定书中确定的裁判观点:“当部分被告成为确定管辖的连接点,其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管辖权时,则应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对被告是否适格问题进行审查。
”结合本案,对于本案管辖的连接点被告京东世纪贸易公司,有幸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
对于被告京东公司,有幸公司起诉的侵权行为与其他被告的行为不是共同的诉讼标的。
故本案不应以被告京东世纪贸易公司或京东公司所在地确定管辖。
且京东世纪贸易公司、京东公司是确定本案管辖的唯一连接点,其作为被告不适格直接影响到本案的管辖权,故本案应由被告司沃康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三、本案应移送至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坪山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法【2019】89号)。
批复指出:同意指定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发生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广东省深圳市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除外。
本案中有幸公司诉请申请人赔偿50万元,应由龙华区法院受理。
故申请贵院裁定将案件分案,移送至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驳回有幸公司对京东世纪贸易公司、京东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据此,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可以选择在被告司沃康公司、枕木恋公司、晶东公司、京东世纪贸易公司、被告京东公司其中任一被告住所地提起诉讼。
京东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调整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批复》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调整的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并跨区域管辖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司沃康公司要求驳回原告对京东公司、京东世纪贸易公司的起诉,不属于管辖异议处理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处理。
至于司沃康公司提出京东公司不应当成为必要共同被告人,本案中原告起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被告司沃康公司、枕木恋公司、晶东公司、京东世纪贸易公司在京东平台上开设店铺,销售涉案产品,侵权行为确与京东平台相关,京东平台是京东公司经营,原告起诉京东公司要求其停止侵权并依据京东公司的住所地管辖,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本院认为,被告司沃康公司管辖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枕木恋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申请时间超过提交答辩状期间,故本院对于枕木恋公司管辖异议申请不再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以及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司沃康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深圳市司沃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