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1542号罪犯王敏,男,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2012)狮刑初字第10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6月18日起至2017年6月17日止),并处罚金4150000元。
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3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5月27日送押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
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三刑执字第104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敏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17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6年6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王敏财产刑履行较少,不符合减余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敏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