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14713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康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紫玲,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勤人杰洗涤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
法定代表人:刘学忠。
被告:郑春枚,女,汉族,1992年2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勤人杰洗涤制品有限公司、郑春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