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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凌万义与被告阎伯涛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津02民初328号
案件名称原告凌万义与被告阎伯涛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凌万义,阎伯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初328号原告:凌万义。

委托代理人:田艳群,天津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阎伯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万义诉被告阎伯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凌万义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凌万义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万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凌万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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