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685号原告:卓达印章器材(厦门)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古垵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ROLANDVITUSRIER,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香荣,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惠峰商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小捷滘工业区第三栋。
法定代表人:梁少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卓达印章器材(厦门)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惠峰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告东莞市惠峰商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侵权行为地为北京市,故本案应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之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外)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鉴于被告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因此本院作为被告住所地内有权审理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东莞市惠峰商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东莞市惠峰商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