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9627-9628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8层01-09单元,组织机构代码68529135-6。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万宝龙眼镜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锦绣江南人人乐二楼天桥入口处102铺,经营者刘玉现。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万宝龙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承担。
多余人民币800元退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