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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梦立方电子有限公司与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民辖终282、283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梦立方电子有限公司与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梦立方电子有限公司,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282、2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梦立方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卫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应佳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敬伟,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梦立方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立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骑客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两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字第188、1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两案,现已审理终结。

骑客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是名称为纵向双轮车体、专利号为ZL20142031××××.3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名称为电动平衡扭扭车、专利号为ZL20143018××××.4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依法享有专利权。

未经骑客公司同意,梦立方公司擅自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与涉案专利结构相同的产品,其行为已构成侵权。

诉请判令梦立方公司立即停止对骑客公司享有的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法支出等。

原审法院受理本两案后,梦立方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两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广东省内发生的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都归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本两案应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认为:两案案由分别是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害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年修正)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的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审理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两案具有管辖权。

梦立方公司以广东省内发生的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都归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为由,申请将本两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依据不足,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梦立方公司对本两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梦立方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两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是:其住所地在广东省××宝安区,因在广东省内发生的侵害专利权纠纷的一审案件归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故本两案应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骑客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两案分别是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的规定,本两案被告梦立方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原审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继续管辖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故对本两案具有管辖权。

梦立方公司上诉提出广东省内的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都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故本两案应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梦立方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梦立方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邹 莹审 判 员  苏大清代理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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