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初40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磊,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灌云县陡沟乡万民超市,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
经营者夏绍好。
委托代理人夏加成,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灌云县陡沟乡万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此后,原告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灌云县陡沟乡万民超市就涉案纠纷进行庭外协商。
2016年6月2日,原告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灌云县陡沟乡万民超市在本院开庭审理后,就涉案纠纷双方庭外进行协商,现已解决,原告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忻越审 判 员 林龙代理审判员 刘宁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哲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