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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慧儿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顺宏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民辖终262号
案件名称广州慧儿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顺宏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慧儿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顺宏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2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慧儿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严纪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顺宏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雷美容,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广州慧儿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儿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顺宏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宏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4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顺宏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3年7月19日,专利权人安德米罗株式会社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游戏机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4年1月1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33034××××.1,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

专利权人以独占许可的方式许可给顺宏公司使用。

顺宏公司发现慧儿星公司未经许可大量生产、销售仿冒其专利的产品。

顺宏公司向广州市南方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经对比,被控侵权产品完全落入顺宏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诉请判令慧儿星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顺宏公司“用于贩售机的目标选择设备”的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并赔偿顺宏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万元等。

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慧儿星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本案慧儿星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番禺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专利侵权纠纷一审案件。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案件。

本案被告慧儿星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慧儿星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慧儿星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由慧儿星公司负担。

慧儿星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是: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被告慧儿星公司的住所地在广州市番禺区,本案应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将本案移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合理。

本案慧儿星公司及顺宏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广州市番禺区,诉争的涉嫌侵权行为发生地也在广州市番禺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和节约诉讼成本。

顺宏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顺宏公司以慧儿星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涉嫌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构成侵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慧儿星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有权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具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故慧儿星公司上诉主张本案应移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慧儿星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慧儿星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邹 莹审 判 员  苏大清代理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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