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潘集区芦集镇瑞丰商店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皖04民初28号
案件名称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潘集区芦集镇瑞丰商店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潘集区芦集镇瑞丰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民初28号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组织机构代码15194000-8。

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怡晴,该公司员工。

被告:潘集区芦集镇瑞丰商店,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南市芦集镇。

经营者:李殿侠,女,汉族,1960年5月12日生,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代理人:万会昌,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酒公司)诉被告潘集区芦集镇瑞丰商店(以下简称瑞丰商店)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宣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怡睛,被告瑞丰商店经营者李殿侠及其委托代理人万会昌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宣酒公司诉称:宣酒公司系9368548号“宣酒”以及11237612号“宣酒小窖酿造”商标的专用权人。

宣酒公司的“宣酒”商标已经成为安徽省著名商标,并且已经连续5年在安徽省成为畅销白酒。

2016年1月,淮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现瑞丰商店销售的244瓶宣酒,经宣酒公司鉴定均为假冒产品,淮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淮工商处字【2016】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瑞丰商店侵权白酒244瓶,并处以罚款15000元。

宣酒公司认为:瑞丰商店侵犯了宣酒公司的注册商标,瑞丰商店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销售假冒宣酒的行为已侵犯了宣酒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宣酒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瑞丰商店立即停止侵犯宣酒公司9368548号“宣”、11041022号“宣酒”以及11237612号“宣酒小窖酿造”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瑞丰商店赔偿宣酒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

3、瑞丰商店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瑞丰商店辩称:1、瑞丰商店购买的244瓶宣酒已被工商机关查处并没收,侵权行为已经停止,不存在再次侵权的行为。

2、瑞丰商店购买宣酒的目的是为了自己使用而不是为了销售,宣酒公司通过钓鱼式方法从瑞丰商店购买宣酒并举报到工商部门,工商机关已经查处没收,瑞丰商店的行为没有给宣酒公司造成持续的侵权行为,请求驳回宣酒公司诉讼请求。

宣酒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商标注册证、安徽省著名商标证、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证明宣酒公司是第9368548号“宣”、第11041022号“宣酒”以及第11237612号“宣”商标的权利人,现该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且系安徽省著名商标,在安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

证据二:淮工商处字【2016】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1、瑞丰商店非法经营销售侵犯“宣”商标专用权的宣酒;

2、瑞丰商店的非法经营额。

瑞丰商店对上述证据质证如下:对证据一、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安徽省内著名商标证书有异议,已超过有效期限了。

瑞丰商店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本院对宣酒公司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对于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将结合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宣酒公司于2005年3月3日成立,经营范围:白酒生产、销售;

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限黄酒、食用酒精、饮料)销售等。

宣酒公司是11041022号“宣酒”注册商标、9368548号“宣”注册商标、11237612号“宣酒小窖酿造”注册商标的注册人。

2016年1月11日,淮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瑞丰商店检查时,发现瑞丰商店涉嫌销售假冒的宣酒白酒244瓶,遂进行了立案。

经鉴定244瓶白酒系侵犯“宣”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016年2月29日,淮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淮工商处字【2016】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瑞丰商店经营者李殿侠销售假冒的宣酒白酒行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对李殿侠给予15000元罚款并没收上述侵权产品的行政处罚。

2016年4月18日,宣酒公司因瑞丰商店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瑞丰商店销售假冒的宣酒,已被淮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处罚,处罚决定已生效。

瑞丰商店的行为侵犯了宣酒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宣酒公司损失、支付合理开支的维权费用的民事责任。

瑞丰商店销售假冒的宣酒244瓶,数量较大。

宣酒公司虽不能举出证实瑞丰商店的侵权行为给自己造成实际损失的具体证据,但本院综合考量该商标的知名度及瑞丰商店侵权数量的多少、经营规模的大小、经营时间的长短等各方面因素,确定瑞丰商店赔偿宣酒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

本案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瑞丰商店侵权行为,故诉讼费用应由瑞丰商店负担。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瑞丰商店销售假冒的宣酒,侵犯宣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瑞丰商店应为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潘集区芦集镇瑞丰商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368548号“宣”、11041022号“宣酒”及11237612号“宣酒小窖酿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潘集区芦集镇瑞丰商店赔偿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潘集区芦集镇瑞丰商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时素君代理审判员  张玉蓉人民陪审员  张娟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娜附法律条文: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