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1民初13048号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THREESEVENCORPORATION),住所地大韩民国忠清南道天安市。
法定代表人金相默。
委托代理人刘景平,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莉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金凤,女,1972年9月26日生,回族,住黑龙江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THREESEVENCORPORATION)诉被告马金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THREESEVENCORPORATION)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7.5元,由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THREESEVENCORPORATION)负担。
审判员 王维佳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歆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