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初391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张竝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龙潭区天天来家超市,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经营者:李新亮。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龙潭区天天来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以“被告注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诉讼标的为1万元,故案件受理费变更为5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
余25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