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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威速科技有限公司与周思进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73民初335号
案件名称北京威速科技有限公司与周思进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威速科技有限公司,周思进,浙江互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浙江互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335号原告北京威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盈都大厦2号楼5A。

法定代表人王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建龙,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思进,男,197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

被告浙江互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回龙观东大街336号院4号楼1层104。

负责人周思进。

被告浙江互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7号4幢307室。

法定代表人余朝宾。

原告北京威速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威速公司)诉被告周思进、浙江互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简称浙江互视分公司)、浙江互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浙江互视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威速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威速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威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思进、浙江互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浙江互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威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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