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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石家庄市新华区绿茗茶叶商行、河北锦泽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新华茶城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冀01民初278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石家庄市新华区绿茗茶叶商行、河北锦泽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新华茶城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石家庄市新华区绿茗茶叶商行,河北锦泽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新华茶城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278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刘宝峰,北京浩天信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少青,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新华区绿茗茶叶商行,经营者纪丽英,经营场所:冀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茶城1-43号,实际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钟旺路新华茶城2-35号。

被告河北锦泽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新华茶城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99号东方商务中心四楼。

负责人刘晓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石家庄市新华区绿茗茶叶商行、被告河北锦泽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新华茶城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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