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405号原告:朱逸祺,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东莞市阆羽工艺礼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冯艳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逸祺诉被告东莞市阆羽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逸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逸祺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朱逸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