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199号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图们经济开发区安商大街765号。
法定代表人金煐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成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幢B186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秀丽,女,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慈溪市蒙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原告图们惠人有限公司因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
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图们惠人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慈溪市蒙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图们惠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惠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慈溪市蒙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零七十元,减半收取七千零三十五元,由原告图们惠人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