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2328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27B02、03、05、06、08、09房。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笑愚,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阴市万吉文化办公用品玩具批发部,住所地江阴市锡澄路82-84号。
经营者居海东,男,汉族,户籍地江阴市。
委托代理人张建国,该批发部员工。
被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39号3303、3304、3305、3306室。
法定代表人谢国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山市三乡镇腾丰塑胶五金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平南工业区金宏路36号首层。
股东吴珊莉。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万吉文化办公用品玩具批发部、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三乡镇腾丰塑胶五金制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江阴市万吉文化办公用品玩具批发部、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三乡镇腾丰塑胶五金制品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