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王明江、江苏江昕轮胎有限公司与青岛东方工业品(集团)有限公司、常州昆腾电机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4民初55号
案件名称王明江、江苏江昕轮胎有限公司与青岛东方工业品(集团)有限公司、常州昆腾电机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明江,江苏江昕轮胎有限公司,青岛东方工业品(集团)有限公司,常州昆腾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初55号原告王明江。

委托代理人马勇,江苏楼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江昕轮胎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议堂镇江昕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勇,江苏楼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东方工业品(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铁山工业园。

被告常州昆腾电机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横山桥镇东洲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江、江苏江昕轮胎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东方工业品(集团)有限公司、常州昆腾电机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江、江苏江昕轮胎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东方工业品(集团)有限公司、常州昆腾电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明江、江苏江昕轮胎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东方工业品(集团)有限公司、常州昆腾电机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江、江苏江昕轮胎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东方工业品(集团)有限公司、常州昆腾电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明江、江苏江昕轮胎有限公司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