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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天通仟美服装百货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73民初字第210号
案件名称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天通仟美服装百货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通仟美服装百货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张建光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字第210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迪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伟,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通仟美服装百货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西三区801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吴敬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旭,男,1957年9月9日出生,北京天通仟美服装百货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张建光,女,1980年11月27日出生。

本院受理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奥飞公司)诉北京天通仟美服装百货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简称仟美服装公司)、张建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奥飞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奥飞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与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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