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民初51号原告烟台瑞月轩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刘玉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小金,山东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绍军,山东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召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瑞月轩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召鹏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瑞月轩餐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烟台瑞月轩餐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