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三初字第65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
委托代理人李青尘,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节能晶和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茶根,公司技术主管。
委托代理人:盛逸春,江西观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婺源县城乡管理局,住所地:婺源县紫阳镇。
法定代表人:胡春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金天华,婺源县政府法制办公司主任。
委托代理人:叶利民,婺源县城乡管理局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诉被告中节能晶和照明有限公司、婺源县城乡管理局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请为: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因其侵权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万元。
原告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孔玮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201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孔玮承担,退回孔玮19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