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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开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五乡会好康药房有限公司(原宁波市鄞州区五乡西街开心人大药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民申1175号
案件名称江西开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五乡会好康药房有限公司(原宁波市鄞州区五乡西街开心人大药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西开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五乡会好康药房有限公司(原宁波市鄞州区五乡西街开心人大药房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申11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西开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民营科技园内高新大道918号。

法定代表人唐世伶,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温达福,男,199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志强,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市鄞州五乡会好康药房有限公司(原宁波市鄞州区五乡西街开心人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汇纤村李都锦苑5幢106、107、108、109号。

法定代表人万文辉,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江西开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五乡会好康药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甬知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江西开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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