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民初352号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陈湖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桦甸市明桦街好邻居超市,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
经营者:陈宏利。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桦甸市明桦街好邻居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因另行起诉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诉讼标的额变更为1万元,故案件受理费变更为5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余25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