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460、2461、2462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贺亭,广东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东城穗宝百货商场,经营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温塘皂二村工业区。
经营者:程天发,男,汉族,公民身份住址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东城穗宝百货商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03013××××.6、ZL20103011××××.1、ZL20103014××××.3)三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7日以被告东莞市东城穗宝百货商场注销,经营者程天发已死亡,已无可能继续侵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每案受理费为175元,减半收取为87.5元,三案合计为26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