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初48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猛,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希忠,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贾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贾希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