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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宝、张建平假冒注册商标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19刑终304号
案件名称张建宝、张建平假冒注册商标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建宝,张建平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刑终304号原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建宝,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诏安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6月15日被羁押,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辩护人奉军,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张建平,男,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诏安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6月15日被羁押,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建宝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6)粤1973刑初114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张建宝不服,提出上诉后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建宝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

上诉人张建宝申请撤回上诉,经查,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建宝撤回上诉。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6)粤1973刑初11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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