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3271号原告:迈克寇斯(瑞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士。
法定代表人:塞德里克·维尔莫特。
委托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利芬,身份证住址山西省孝义市。
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受理原告迈克寇斯(瑞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利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迈克寇斯(瑞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7日以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迈克寇某(瑞士)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迈克寇斯(瑞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梁利芬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迈克寇斯(瑞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