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初13384号原告金门酒厂(厦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东港北路29号901-907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榕金,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菲菲,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静安中心21层。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静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门酒厂(厦门)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门酒厂(厦门)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门酒厂(厦门)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门酒厂(厦门)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门酒厂(厦门)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