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民初3940号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法定代表人刘中国。
委托代理人张耀和,系广东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罗县三和商业街商场,经营者石焕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博罗县三和商业街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博罗县三和商业街商场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原告博罗县三和商业街商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