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民初8号原告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送桥镇扬菱路。
法定代表人周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学岐,江苏扬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海舟,江苏扬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扬州市阳瑞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史可法路44-17号。
法定代表人夏继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庆霞,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阳瑞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间已自行解决讼争,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30元,减半收取441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