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2405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合、刁兆太,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华东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江海西路86号。
法定代表人:谢晓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华东汽配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无锡华东汽配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