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民初4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中强,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滨州市冠宇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滨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德富,经理。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