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初11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磊,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涟水县成集镇苏美连锁明心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
经营者马永明,个体工商户。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涟水县成集镇苏美连锁明心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