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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CM控股公司与罗琴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114民初2355号
案件名称MCM控股公司与罗琴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MCM控股公司,罗琴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114民初2355号 原告:MCM控股公司(MCMHoldingAG),住所地瑞士楚格CH-6300巴赫霍夫广场。

法定代表人:DaehyunKim。

委托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琴丽,女,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 原告MCM控股公司(MCMHoldingAG)诉被告罗琴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MCM控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少玲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罗琴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MCM控股公司诉称:本案涉及的原告注册商标是第1927130号“MCM+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旅行包(箱)、旅行用具(皮件)、仿皮等。

上述商标在有效期内,原告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多年来,原告将上述商标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使用并大量宣传。

随着这些宣传及媒体报道,原告上述商标在全世界广泛人知,并在中国建立了极高的知名度。

原告所属的商标品牌秉承一贯的创新精神,以其精良的选材、极端讲究的制作和不断创新的品味而闻名于世。

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在其淘宝网店“TW时尚双肩包”大量展示、销售标记原告上述商标的皮包。

原告从被告网店购得标记上述商标的双肩包一个,鉴定后发现均为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被告大量存储、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之商品的行为已构成侵权。

该等行为不但给原告带来了严重的经济以及商品形象上之损失,并对原告的企业经营带来了恶劣之影响。

原告是近几年在中国消费者间掀起“韩流”的著名品牌,产品及商标在中国的知名度极高,可谓家喻户晓。

被告作为同行,自然知道原告及其商标,可见被告是故意假冒原告商标,主观过错严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13条之规定,应当加大被告的赔偿金额。

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关闭其淘宝网店(××)“TW时尚双肩包”;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其中已包括原告因追究被告侵权责任而须支付的律师费、证据保全公证费、翻译费、原告购买被告假冒其商标之商品的价款、本案立案和开庭差旅费;

3.被告在《广州日报》刊登声明,以消除因其侵权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

4.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1.商标注册证,证明原告依法取得第1927130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2015)粤广白云第7843、7844、7845号公证书,证明原告购买侵权产品的过程以及被告在淘宝店上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

3.淘宝卖家信息,证明被告是本案的侵权人;

4.鉴定证明、授权委托书,证明经鉴定被告销售的涉案产品为假冒原告商标的产品;

5.互联网上关于原告品牌价值的相关介绍,证明原告是近几年在中国消费者间掀起“皮包韩流”的著名品牌,产品及商标在中国的知名度极高;

6.发票,证明原告为追究被告商标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7.鉴定证明,证明真假产品的对比情况;

8.判决书,证明该判决书认定了第1927130号注册商标知名度较高;

9.交易记录(原告申请法院调取的光盘中打印得来),证明被告销售额从原告起诉前两年内大道43万多元。

被告罗琴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

经核证,原告所举证据和所作陈述,因无相反的证据反驳,也无影响证明效力的因素,且原告保证真实,本院经审查核证后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第1927130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MCM控股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包括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仿皮、(动物)皮、旅行包(箱)等,有效期自2002年11月14日至2012年11月13日,经续展有效期至2022年11月13日。

2015年5月28日,MCM控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露丹登陆淘宝网(××),在店铺“TW时尚双肩包”上购买了“韩国明星同款旅游个性铆钉蛇纹双肩包潮女PU皮迷你背包版式妈咪”棕色印花迷你包1个,支付130元,并对该网店页面进行了浏览,该网页显示该网店销售该款包的成交记录为938个,库存7383个,淘宝价为99元。

购物订单显示卖家真实姓名为罗琴丽。

2015年5月1日,梁丹露收到上述购买的货物并进行了拆包、查看。

上述网上购物过程、网页内容及货物签收、拆包、查看过程均由广州市白云区公证处的公证人员进行公证并进行打印了网页、对货物进行了拍照,并出具了(2015)粤广白云第7844号公证书。

经当庭拆封验视上述公证封存的物品,有背包、包装袋、名片夹、挂饰各1个。

包装袋、挂件及背包正面的金属扣上、拉链头、背包表面均印有“”标识,背包的背带上印有“MCM”标识。

经比对,包装袋、挂件及背包上的“”标识与第1927130号注册商标标识相同。

背包上的“MCM”与第1927130号注册商标标识中的文字在字母组合、字体上一致,与该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本院根据MCM控股公司的申请,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取“TW时尚双肩包”从2014年3月1日至今的所有交易记录及该店支付宝账户最近三个月的提现记录。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证明光碟一份,内有文件名为注册、交易记录及提现记录的文件各一份。

其中“注册”显示“TW时尚双肩包”店铺经营者为罗琴丽;

交易记录显示2015年4月25日至6月18日“韩国明星同款旅游个性铆钉蛇纹双肩包潮女PU皮迷你背包版式妈咪”共交易了368276.08元。

MCM控股公司为证明其为制止侵权行为的支出,提供了发票5张、所载公证费共人民币10450元,其中8250元为3个案件的支出、2200元为系列案件的支出,翻译费人民币150元及代译件译费人民币60元。

MCM控股公司表示因罗琴丽户籍在湖南,其前往湖南获取罗琴丽的身份信息支出了差旅费2000元。

本院认为:MCM控股公司为在瑞士注册的公司,本案系涉外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本案中,MCM控股公司基于涉案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MCM控股公司系第1927130号商标的注册人,现该注册商标尚在有效期内,MCM控股公司依法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罗琴丽销售的背包产品与MCM控股公司第1927130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旅行包为类似商品,其上使用了“”标识,该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标识的字母和图形以及二者的组合结构均相同,视觉上无差异,构成相同。

据此,本院认定罗琴丽销售的产品为侵害MCM控股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罗琴丽销售侵害MCM控股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维权的合理费用。

关于赔偿数额,因MCM控股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具体损失,也不足以证明罗琴丽因侵权所获得的具体利益。

本院综合考虑罗琴丽销售侵权产品的情况、涉案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并结合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情况以及涉案商标知名度、MCM控股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对罗琴丽应承担的赔偿数额酌情予以判决。

关于MCM控股公司主张在《广州日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的诉请。

本院认为MCM控股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罗琴丽的行为对其确已造成不良影响,MCM控股公司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琴丽立即停止在淘宝网(www.taobao.com)上销售侵害原告MCM控股公司(MCMHoldingAG)第192713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罗琴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MCM控股公司(MCMHoldingAG)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人民币80000元;

三、驳回原告MCM控股公司(MCMHoldingAG)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原告MCM控股公司(MCMHoldingAG)负担人民币460元,被告罗琴丽负担人民币18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瑞士MCM控股公司(MCMHoldingAG)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罗琴丽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肖 荷 代理审判员  李紫晖 代理审判员  徐韵琪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诗露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六十六条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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