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三初字第00243-1号原告:欧介仁。
委托代理人:高春利,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宏进玻璃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工业园郭河路与新渡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钟书虎。
被告:佛山市南海斯贝迪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横岗村旋湾“瓦岗”地段自编6号。
法定代表人:陈广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红星,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介仁与被告安徽宏进玻璃幕墙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斯贝迪玻璃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欧介仁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介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欧介仁负担。
审判长 张宏强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汪 寒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马玢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