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民初266号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287号2幢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66556614L。
法定代表人:WEESIEWKIM(黄守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佩杰,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华凯。
被告:陈旭,男,汉族,1990年10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娟,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旭、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2021年6月15日,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