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五初字第00350号原告广州谷希欧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金狮大道东14-1号。
法定代表人陈彦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道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白沟镇东一环路西侧原辅料交易中心A1楼9号。
委托代理人董学华,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广州谷希欧皮具有限公司诉和道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谷希欧皮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州谷希欧皮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