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376号之一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27B02、03、05、06、08、09房。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下河街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下河街。
法定代表人罗文。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下河街商贸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下河街商贸城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下河街商贸城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下河街商贸城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