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民初64号原告: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338005580。
法定代表人:朱雪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跃群,广东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亚亨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060567826A。
法定代表人:吕方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康市亚亨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胡龙审 判 员 杨 洋人民陪审员 高邦国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书 记 员 徐文洁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