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初303号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二路*号-3。
法定代表人:刘春强。
委托代理人:杨剑峰,吉林达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惠市胜利街薇薇新娘摄影会馆。
经营场所:吉林省德惠市中央街四道街口。
经营者:刘喜峰。
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与德惠市胜利街薇薇新娘摄影会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请求将索赔数额变更为1万元后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10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负担,余款1025元退还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