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5216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健,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汉钢,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清江农家超市。
经营者郑祥琴。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清江农家超市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