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90号原告:刘交兵,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委托代理人:梁炎燎,广东全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瑞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徐达贤。
本院受理原告刘交兵与被告中山市古瑞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刘交兵因与被告中山市古瑞灯饰有限公司和解,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交兵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交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0元,由原告刘交兵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