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543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lnc.)。
法定代表人MarkP.Petorson,总裁。
委托代理人布安山,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伟玲,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路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素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可,河南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团结,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河南路友机械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于2016年6月21日以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