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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M公司与朱程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988号
案件名称3M公司与朱程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M公司,朱程强,上海市闵行区强运建筑材料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988号原告3M公司(3MCompany),住所地美国明尼苏达州圣保罗市。

法定代表人TedK.Ringsred,助理公司秘书。

委托代理人赵勤,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代理人罗妮佳,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代理人王姗,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虞亦思,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代理人翁莉,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程强,男,汉族,1988年4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强运建筑材料经营部,经营场所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九星村星风路XXX号房甲XXX号。

经营者朱家志,男,汉族,1953年12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代理人朱程强。

原告3M公司与被告朱程强、上海市闵行区强运建筑材料经营部(以下简称强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

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13日、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3M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翁莉、王姗,被告强运经营部的委托代理人暨被告朱程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3M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具有百年历史的多元化企业,为世界500强企业之一。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进入中国大陆市场以来,原告3M系列产品在中国市场积累了很高的知名度,3M在绝缘胶带市场中已经成为首选的品牌。

1996年10月21日,明尼苏达采矿和制造公司经核准在第17类商品上注册了第884963号“3M”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电子胶布等。

该商标后被核准转让给3M公司,目前仍在有效期内。

自2012年5月起,被告强运经营部的业主朱家志以本市星风路XXX号房甲XXX号商铺作为经营地点,储存、销售假冒“3M”电气绝缘胶带,同时还开设名为“上海创宇建材城”、“上海大地家居”的淘宝店出售假冒“3M”电气绝缘胶带。

2013年8月19日,公安人员在上述经营地点抓获被告强运经营部的实际经营者暨被告朱程强,并当场查扣待销售的假冒“3M”商标的电气绝缘胶带1,320卷。

此外,经司法审计,被告累计已经销售的“3M”电气绝缘胶带金额达12万余元。

2013年12月,徐汇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朱程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币种下同)1万元。

原告认为,两名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害,原告为制止该侵权行为,支付了律师费、翻译费和公证费等。

两名被告售假时间超过一年,主观恶意明显,涉及非法营业额明显超过刑案标准,足见其情节严重,可适用商标法中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

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名被告:1、停止对原告的商标侵权行为;

2、在《中国知识产权报》非中缝版刊登公告一次,消除影响,公告所占版面不小于该报整个版面的八分之一,刊登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两名被告承担;

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合理费用20万元,共计50万元。

庭审中,原告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中两被告停止对原告的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两被告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88496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第三项诉讼请求中合理费用包括资料调查费1,600元,翻译费1,320元,其余为律师费,经济损失主张的是法定赔偿。

被告朱程强辩称,其承认侵犯了3M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自从公安机关销毁了侵权产品后,其没有再实施涉案侵权行为,故没有必要登报消除影响。

原告要求赔偿金额过高,提供发票无法证明是为本案支出,律师计时收费不符合国内行业惯例。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强运建筑材料经营部辩称,公安机关认定其以仓库的形式储存假冒“3M”商标的产品,其并没有销售行为。

经审理查明:明尼苏达采矿及制造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884963号“3M”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用于包裹连接通讯电缆接头的塑料套筒,预防滑落的背粘胶布,防护面具胶布,电子胶布,电子绝缘材料和连接材料及代用品等,有效期自1996年10月21日至2006年10月20日。

2003年6月7日,该商标转让给原告。

2006年7月7日,该商标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延至2016年10月20日。

3M公司官网、美通社网、新浪网、凤凰网、中国质量新闻网等网站媒体对3M公司均有过宣传和报道。

在百度百科、天猫商城以及2009年4月28日的《新闻晚报》、2014年12月3日的《河北经济日报》上对3M绝缘胶带产品亦有过相关介绍和报道。

3M中国有限公司曾获得“2014年度创新榜跨国企业创新TOXX**”、“2011创新中国十大突出贡献单位奖”、“2010中国工业行业排头兵企业”、“2011年度上海市创利税前20名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称号”、“2011年第八届中国最佳企业公民大奖”、“2011创新中国杰出贡献奖”、“世界500强企业在华贡献榜百强企业”、“2013-2014中国最佳表现公司50强”、“品牌贡献奖影响中国公益品牌大奖”等多个奖项。

2013年8月19日,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虹梅派出所民警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朱程强位于上海市星风路XXX号房甲XXX号的商铺进行搜查,在店铺内的地板上发现有3M电气绝缘胶带1,320卷,并予以查扣,其中3M电气绝缘胶带1600型560卷,3M电气绝缘胶带1500型760卷。

经鉴定,上述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朱程强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后于2013年11月11日被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1月26日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自2012年5月起,朱程强以本市星风路XXX号房甲XXX号商铺作为储存、发货窝点,开设名为“上海创宇建材城”、“上海大地家居”的淘宝网店出售假冒“3M”注册商标的电气绝缘胶带。

2013年8月19日,公安人员至上述窝点抓获朱程强,并当场查扣待销售的假冒上述商标的电气绝缘胶带共计1,320卷。

经司法审计,朱程强累计销售金额达12万余元。

2013年12月4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徐刑(知)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朱程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在2013年8月19日公安机关对朱程强的讯问笔录中载明,“问:你所在公司的概况?

答:注册的公司名称:上海市闵行区强运建筑材料经营部……公司法人是我父亲朱家志,平时主要经营都是我和我老婆,我父亲朱家志有时下午来帮忙打打包……问:你们公司具体销售什么产品?

销售油漆、木油、刷子、胶带、填缝剂。

问:你们销售的胶带有哪些?

答:有3M、九头鸟、电老虎三个品牌的胶带。

问:讲一下3M胶带的情况?

答:2012年5月份有一个男的上门推销仿3M的胶带……这种胶带主要在淘宝网上销售的……每卷侧面都贴有3M的贴纸。

问:这些胶布到底是什么品牌的?

答:不知道,就知道是仿3M的胶带,是大兴的。

”“问:你们销售的3M胶带,你是否知道其真伪?

答:我知道的,有的是假冒的。

但我们也卖真的”。

在2013年11月07日公安机关机关对朱程强的讯问笔录中载明,“问:把你的犯罪事实交代一下?

答:自2012年5月起,我在淘宝网上开设了两家网店……销售假冒的3M电气绝缘胶带,型号分别是1500和1600,共销售了上万卷”“问:这些假冒的胶带是从哪里来的?

答:我都是找一个住在七宝的男子进的货,这个男子每次开车送货到我位于九星市场星风路XXX号房甲XXX号的店里。

1500的进货价是0.8元至1元左右,销售价1.20元;

1600的进货价是2元左右,销售价2.5元”“问:这两种型号的胶带,正品的市场零售价是多少?

答:1500的零售价是2元左右,1600零售价是4元左右”“问:你开设的实体店是否销售假冒的3M胶带?

答:不卖的,我店里都是卖油漆辅料的”;

在2013年8月19日公安机关对朱程强的老婆宣庆香的讯问笔录中载明,“你所在公司的概况?

答:公司名称:上海市闵行区强运建筑材料经营部……公司法人是我公公朱家志,平时主要经营都是我老公朱程强和我,朱家志有事下午来帮忙打打包”;

在2013年8月19日公安机关对朱程强的父亲朱家志的讯问笔录中载明,“问:你的身份?

答:我是九星市场内星风路XXX号房甲XXX号上海强运建材的法人代表。

问:这家店的老板是谁?

答:就是我。

问:你在店里担任什么工作?

答:我们销售房子装修所需要的辅料。

问:你们店里是否在销售3M胶带?

答:是的”“你们店里销售的该品牌胶带是真的还是假的?

答:都是假的”“进货渠道?

答:都是陌生人上门推销的,问我是否需要,我就买下了。

”2013年10月29日,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关于朱程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的涉案金额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通过筛选查证朱程强的淘宝网店“上海创宇建材城”销售3M注册商标商品的交易记录(2012年10月17日至2013年8月16日)以及淘宝网店“上海大地家居”销售3M注册商标商品的交易记录(2013年5月3日至2013年8月14日),得出鉴定意见为朱程强销售假冒3M注册商标商品的涉案金额为122,275.52元,其中朱程强通过淘宝网店“上海创宇建材城”销假的涉案金额为115,958.82元(不含运费的金额为66,884.42元,含运费的金额为49,074.40元)、通过淘宝网店“上海大地家居”销假的涉案金额为6,316.70元(均含运费)。

2015年10月26日,上海市卢湾公证处出具第(2015)沪卢证经字第3965号公证书,根据该公证书所附网页截图打印件显示,在http://s.jiancai.com/view/XXXXXXXXXXX.html下显示的网页内容有“盛丰建材网”、“特卖3M专业1500无铅电工胶带电气绝缘胶带电工胶布3M胶布”、“价格:¥1.00”、“商品数量:26507件”“掌柜:上海创宇建材城”“立即购买”“您如果对商家上海创宇建材城的特卖3M专业1500无铅电工胶带电气绝缘胶带电工胶布3M胶布商品感兴趣,欢迎进入上海创宇建材城的淘宝店铺选购”等信息。

2015年10月26日,上海市卢湾公证处出具第(2015)沪卢证经字第3966号公证书,根据该公证书所附网页截图打印件显示,在http://s.jiancai.com/view/XXXXXXXXXXX.html下显示的网页内容有“盛丰建材网”、“3M15003M电工胶布3M电工胶带绝缘胶布防水胶布10米”、“价格:¥1.20”、“商品数量:153399件”“掌柜:上海创宇建材城”“立即购买”“您如果对商家上海创宇建材城的3M15003M电工胶布3M电工胶带绝缘胶布防水胶布10米商品感兴趣,欢迎进入上海创宇建材城的淘宝店铺选购”等信息。

庭审中,对上述http://s.jiancai.com/view/XXXXXXXXXXX.html中的网页内容进行了现场勘验,点击网页中的“立即购买”,网址跳转到爱淘宝网首页。

原告诉称被告朱程强以“上海创宇建材城”名义在其他商业网站上宣传、展示涉案商品,并且宣传可以到上海创宇建材城的淘宝店铺购买,说明消费的指向性是存在的,可以证明被告朱程强仍存在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

被告朱程强辩称其并不清楚这家网站的情况,大概是以前参与产品的推广,上海创宇建材城的淘宝店铺还在经营,但是销售的商品非涉案商品,原告不能证明其现在还在销售涉案商品。

庭审中,原告认为两名被告在涉案商品和商品包装上都用了“3M”商标,两名被告辩称其商品包装上有“3M”商标,但是商品上没有使用“3M”商标。

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朱程强“上海创宇建材城”、“上海大地家居”淘宝网店销售涉案商品的网页截图显示,在涉案商品的外包装袋上有3M标识,商品上是否有3M标识无法看出。

另查明,原告提供了《上海市律师服务费收费指导价标准》、律师费明细(计时收费),证明其律师费支出为196,300元;

另提供中国对外翻译有限公司出具的翻译费发票一张,证明其用于翻译原告主体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费用为1,320元;

还提供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出具的资料费发票一张,证明其在上海图书馆查询2009年4月28日的《新闻晚报》及2014年12月3日的《河北经济日报》的费用为1,60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第884963号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3M公司官网及网站新闻报导打印件、《新闻晚报》及《河北经济日报》打印件、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讯问笔录、网店的网页打印件、司法鉴定意见书、沪徐检刑诉(2013)1110号起诉书、(2013)徐刑(知)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法庭审理笔录、(2015)沪卢证经字第3965号公证书、(2015)沪卢证经字第3966号公证书、《上海市律师服务费收费指导价标准》、律师费明细、翻译费发票、资料费发票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商标注册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原告系第884963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有权对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朱程强销售的涉案商品与原告第884963号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属于同一种商品。

原告诉称涉案商品及包装上均印有3M标识,根据原告提供的涉案商品销售的网页截图显示,只有在商品包装上印有3M标识,无法看出在商品上印有3M标识,故本院难以认定涉案商品上亦印有3M标识。

另将涉案商品外包装袋上的3M标识与原告第884963号注册商标“3M”相比对,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故本院认定涉案商品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侵权商品。

被告朱程强作为销售者理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从正规渠道进货,用以保证其网上店铺销售给消费者的产品无权利瑕疵,但是被告朱程强却未尽销售者的注意义务,知假销假,其主观上显然有过错,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被告强运经营部是否存在侵犯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原告认为强运经营部亦存在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其主要依据是强运经营部存在作为储存、发货窝点的帮助侵权行为,朱程强在2013年8月19日的讯问笔录中陈述强运经营部销售3M的绝缘胶带以及朱家志在2013年8月19日的讯问笔录中自述店里销售涉案商品。

本院认为,对于朱程强在2013年8月19日讯问笔录中陈述强运经营部销售3M的绝缘胶带的问题,在这段笔录中并没有明确指明在实体店销售的3M绝缘胶带是假冒的,而且朱程强在其他讯问笔录中亦有假冒3M胶带主要在淘宝网上销售,实体店内不销售假冒3M胶带的陈述;

对于朱家志在讯问笔录中自述店里销售涉案商品的问题,不能排除朱家志将公安机关讯问的“店里”理解成为涉案的淘宝网店铺或者将作为储存、发货窝点的行为理解成为销售行为等可能性。

故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形下,原告主张强运经营部亦存在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证据不足,本院难以认定。

但另一方面,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朱家志是强运经营部的注册登记经营者,应当了解且亦有义务了解强运经营部的经营状况,而且朱家志与被告朱程强之间又是父子关系,涉案商品的销售期间较长,数量较多,同时在公安机关对朱程强及其妻的讯问笔录中载明朱家志有时到强运经营部里帮忙,以及在公安机关对朱家志的讯问笔录中亦载明朱家志知道店里销售涉案商品的情况,可以认定朱家志对于朱程强以强运经营部作为储存、发货的窝点来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不可能不知晓。

因此,被告强运经营部为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提供了储存、发货窝点的便利条件,帮助被告朱程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亦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如上文所述,两名被告相关行为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故被告强运经营部应对其帮助被告朱程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按照其帮助作用的大小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停止侵权。

本院认为,对于原告提供的盛丰建材网的网页截图,点击“立即购买”后,跳转至爱淘宝网的首页而非上海创宇建材城淘宝店铺销售涉案商品的页面,故据此并不能直接证明上海创宇建材城淘宝店铺仍存在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

但是,虽然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已作出将查获的涉案商品予以没收的刑事判决,却并不能排除尚有未查获的涉案商品之可能,而且停止侵权的禁令亦有防止再犯的作用,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两名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但是,如上文所述,两名被告的侵权行为并不相同,故被告朱程强应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88496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被告强运经营部应停止帮助被告朱程强实施侵犯原告第88496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关于原告主张的消除影响。

本院认为,涉案“3M”商标在市场上有较高的知名度,涉案商品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并通过网店销售,销售区域广,销售期间较长,销售数量较多,其后果不仅会误导使用者,造成使用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而且涉案商品若质量低劣,会影响原告注册商标的美誉度,更关系到使用者的生命及财产安全。

对此,有必要公开发表声明予以澄清,为原告消除影响。

但本院认为,涉案销售行为主要由被告朱程强所实施,由被告朱程强刊登声明已可以达到消除影响之目的,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朱程强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强运经营部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消除影响的具体方式由本院依据本案案情酌定。

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

对于经济损失,鉴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两名被告侵权造成原告的损失额,也没有证据证明两名被告侵权的获利额,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两名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性质、侵权方式、侵权期间、经营规模、销售数量、销售金额等因素,酌情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

对于合理费用,就翻译费、资料调查费,因原告提供的翻译费、资料调查费发票上未能体现与本案有关的信息,故其关联性本院难以确认,但是考虑到翻译及资料调查行为确实存在且属于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根据本案实际酌情予以支持部分;

就律师费,原告并未提供相关律师服务合同及律师费实际支付凭证,且其主张的律师费过高,但是确有律师代理原告参与本案诉讼,故本院依据本案的案情及原告维权的难易程度,结合律师的工作量、收费标准,酌定支持相应的合理费用数额。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三)、(六)项,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程强、上海市闵行区强运建筑材料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侵犯原告3M公司第88496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朱程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3M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合理费用10,000元;

三、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强运建筑材料经营部对上述第二项赔偿义务中的4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朱程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一次(内容须经本院审核),为原告3M公司消除影响。

如不履行,本院将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公布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朱程强承担;

五、驳回原告3M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3M公司负担2,800元,被告朱程强、上海市闵行区强运建筑材料经营部共同负担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3M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朱程强、上海市闵行区强运建筑材料经营部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吕清芳代理审判员  牟 鹏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俞海苓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

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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